電腦螢幕顯示
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資源中心使用規則
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落實管理責任、維護動物福祉,特訂定此規則。
中心開放時間與人員進出管理
- 本中心辦公室服務時間為上班日9:00-17:00,服務時間內受理各項申請業務。
- 本中心通行時間為每日8:00-18:00,請研究人員於18:00前離開,若需於其餘時段進入請先向中心辦公室申請並取得同意。
- 本中心設有24小時門禁與錄影監控,需持門禁卡進出,欲申請門禁權限,須完成本中心教育訓練後,至本中心網站上填寫門禁權限申請表。
- 進入中心前須於一樓大門處填寫人員進出紀錄表,登記相關訊息方能進入,並持門禁卡進出各個管制點,請務必遵守一卡一人,勿貪圖方便尾隨他人進出,也請避免其他人隨行,防止不明人士進入本中心。
- 請妥善保管門禁卡,如遺失請立即通知本中心停用卡片,避免他人假冒身分進出本中心。
中心使用管理
一、飼代養申請服務
- 欲申請飼代養服務前,須檢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(以下簡稱IACUC)審核通過後之動物實驗案相關文件進行立案。
- 完成動物飼代養案立案後,於飼代養開始前一個月(最晚不遲於2週前),至本中心網站線上填寫飼代養申請表,並與本中心確認有足夠之飼養籠/欄位後,再行訂購。
- 若於入住前8-14日進行飼代養申請,需加收急件費用,若於入住前7日內申請,恕本中心無法接收動物,請延後動物入住時間。
- 未經告知、或與飼代養申請資料不符者,本中心將保留拒收之權利。
- 中大動物(兔、禽、豬)入住抵達本中心時,若有明顯衰弱、死亡或疑似嚴重傳染病症狀,本中心得拒絕接收並遣返動物。
- 本中心保留最終分配動物房舍與欄位之權利。
二、動物代養與操作
- 非經IACUC允許,不可私自繁殖、夾帶、轉移或替換實驗動物。
- 本中心依IACUC規定每周更換墊料、飼料及飲水,囓齒類動物房設有專屬換籠時段,該時段請勿自行移走動物,如動物移出而未能及時換籠,該週請自行更換。
- 欲自行添加飼料、飲水與換籠等操作者,請於籠卡加掛「飼養照護需求卡」,並填寫「自行更換墊飼料工作表」。
- 進行感染性實驗之使用者須自行更換墊料、飼料及飲水。
- 本中心得視動物情況給予豐富化物質,該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擔。
- 動物配種後,研究人員應定時前來觀察動物是否懷孕,於生產前移出懷孕母鼠,並於產後4週內完成離乳分籠,否則由本中心強制分籠並收費。
- 動物罹患、疑患傳染病時,須聽從本中心獸醫師或主管指示辦理。本中心將向計畫主持人收取檢測、診斷與處置費用。
- 動物操作需符合動物實驗申請書審核通過之內容執行,並接受本中心獸醫師的監督管理。
- 動物麻醉後,研究人員應待動物甦醒後方可離開。
- 動物手術後,使用者應依校內規定期限觀察動物,確實填寫術後照護卡/表、並拆線完成。
- 非經許可,禁止擅自碰觸、移動、使用他人之動物及器材。
- 進行動物操作或抽取藥品,須在運轉中的生物安全櫃內進行,並填寫「生物安全櫃使用記錄表」
- 研究人員應遵守本校實驗動物人道終止與安樂死規範,並聽從中心獸醫師及本校IACUC之指示。
- 若在養之動物實驗即將到期,應依IACUC規定,提前送交案件變更、延期或申請新案,並將變更完成之案件送交本中心。若逾期飼養,本中心將通知計畫主持人、並收容動物;收容期間禁止進行任何動物操作。
三、管制區
- 本中心設有權限管制之區域均為「管制區」,管制區內全面禁止飲食。
- 訪客、施工人員應在本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下進入管制區。
- 非經准許之人員若有進入中心之需求,應由已訓練合格的人員帶領進入並監督,進入期間嚴禁操作動物;如有其他觀摩需求,請先向本中心報備,並取得主管同意後方能進行。
- 研究人員須依相關程序穿著個人防護設備(PPE),始得進入管制區。除破損需更換時,嚴禁脫下PPE。
- 非實驗必要物品禁止帶入管制區,小型實驗物品噴灑消毒藥劑後可隨人員進出,大型物品須於使用前二週向本中心申請並排定時間進入。
- 物品進入本中心前,請妥善包裝避免外漏。RG2病原須遵守P650包裝。
- 各項服務計價,詳見本中心收費標準。
四、罰則
- 違反中心規定之事項,第一次將以口頭勸導,若再次違規,將由獸醫組通知所屬計畫主持人,若同一事件違規達三次,該名使用者將停權一個月。
- 違反進出管理第5項者,導致卡片遭他人假冒身分進出本中心者,屬重大違規事件,該員將遭停權處分。
- 違反第7項者,主要研究人員立即停權,並由本中心以電話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計畫主持人,限期3日內犧牲違規飼養之動物,如逾期未處理,得由本中心逕行犧牲該批動物並收取相關費用,計畫主持人不得異議。
- 停權:
- 立即取消該員通行權限一個月。
- 該員須重上本中心教育訓練並通過考核。
- 計畫主持人須繳交改進計畫書並經由中心審核通過後,被停權人方可恢復權限。
- 計畫主持人及所屬相關研究人員如因違反本校規範,致使本中心發生感染事件,經調查確認後,所有損失由該計畫主持人負賠償之責。
手機螢幕顯示
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資源中心使用規則
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動物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落實管理責任、維護動物福祉,特訂定此規則。
中心開放時間與人員進出管理
- 本中心辦公室服務時間為上班日9:00-17:00,服務時間內受理各項申請業務。
- 本中心通行時間為每日8:00-18:00,請研究人員於18:00前離開,若需於其餘時段進入請先向中心辦公室申請並取得同意。
- 本中心設有24小時門禁與錄影監控,需持門禁卡進出,欲申請門禁權限,須完成本中心教育訓練後,至本中心網站上填寫門禁權限申請表。
- 進入中心前須於一樓大門處填寫人員進出紀錄表,登記相關訊息方能進入,並持門禁卡進出各個管制點,請務必遵守一卡一人,勿貪圖方便尾隨他人進出,也請避免其他人隨行,防止不明人士進入本中心。
- 請妥善保管門禁卡,如遺失請立即通知本中心停用卡片,避免他人假冒身分進出本中心。
中心使用管理
一、飼代養申請服務
- 欲申請飼代養服務前,須檢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(以下簡稱IACUC)審核通過後之動物實驗案相關文件進行立案。
- 完成動物飼代養案立案後,於飼代養開始前一個月(最晚不遲於2週前),至本中心網站線上填寫飼代養申請表,並與本中心確認有足夠之飼養籠/欄位後,再行訂購。
- 若於入住前8-14日進行飼代養申請,需加收急件費用,若於入住前7日內申請,恕本中心無法接收動物,請延後動物入住時間。
- 未經告知、或與飼代養申請資料不符者,本中心將保留拒收之權利。
- 中大動物(兔、禽、豬)入住抵達本中心時,若有明顯衰弱、死亡或疑似嚴重傳染病症狀,本中心得拒絕接收並遣返動物。
- 中心保留最終分配動物房舍與欄位之權利。
二、動物代養與操作
- 非經IACUC允許,不可私自繁殖、夾帶、轉移或替換實驗動物。
- 本中心依IACUC規定每周更換墊料、飼料及飲水,囓齒類動物房設有專屬換籠時段,該時段請勿自行移走動物,如動物移出而未能及時換籠,該週請自行更換。
- 欲自行添加飼料、飲水與換籠等操作者,請於籠卡加掛「飼養照護需求卡」,並填寫「自行更換墊飼料工作表」。
- 進行感染性實驗之使用者須自行更換墊料、飼料及飲水。
- 本中心得視動物情況給予豐富化物質,該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擔。
- 動物配種後,研究人員應定時前來觀察動物是否懷孕,於生產前移出懷孕母鼠,並於產後4週內完成離乳分籠,否則由本中心強制分籠並收費。
- 動物罹患、疑患傳染病時,須聽從本中心獸醫師或主管指示辦理。本中心將向計畫主持人收取檢測、診斷與處置費用。
- 動物操作需符合動物實驗申請書審核通過之內容執行,並接受本中心獸醫師的監督管理。
- 動物麻醉後,研究人員應待動物甦醒後方可離開。
- 動物手術後,使用者應依校內規定期限觀察動物,確實填寫術後照護卡/表、並拆線完成。
- 非經許可,禁止擅自碰觸、移動、使用他人之動物及器材。
- 進行動物操作或抽取藥品,須在運轉中的生物安全櫃內進行,並填寫「生物安全櫃使用記錄表」
- 研究人員應遵守本校實驗動物人道終止與安樂死規範,並聽從中心獸醫師及本校IACUC之指示。
- 若在養之動物實驗即將到期,應依IACUC規定,提前送交案件變更、延期或申請新案,並將變更完成之案件送交本中心。若逾期飼養,本中心將通知計畫主持人、並收容動物;收容期間禁止進行任何動物操作。
三、管制區
- 本中心設有權限管制之區域均為「管制區」,管制區內全面禁止飲食。
- 訪客、施工人員應在本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下進入管制區。
- 非經准許之人員若有進入中心之需求,應由已訓練合格的人員帶領進入並監督,進入期間嚴禁操作動物;如有其他觀摩需求,請先向本中心報備,並取得主管同意後方能進行。
- 研究人員須依相關程序穿著個人防護設備(PPE),始得進入管制區。除破損需更換時,嚴禁脫下PPE。
- 非實驗必要物品禁止帶入管制區,小型實驗物品噴灑消毒藥劑後可隨人員進出,大型物品須於使用前二週向本中心申請並排定時間進入。
- 物品進入本中心前,請妥善包裝避免外漏。RG2病原須遵守P650包裝。
- 各項服務計價,詳見本中心收費標準。
四、罰則
- 違反中心規定之事項,第一次將以口頭勸導,若再次違規,將由獸醫組通知所屬計畫主持人,若同一事件違規達三次,該名使用者將停權一個月。
- 違反進出管理第5項者,導致卡片遭他人假冒身分進出本中心者,屬重大違規事件,該員將遭停權處分。
- 違反第7項者,主要研究人員立即停權,並由本中心以電話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計畫主持人,限期3日內犧牲違規飼養之動物,如逾期未處理,得由本中心逕行犧牲該批動物並收取相關費用,計畫主持人不得異議。
- 停權:
- 立即取消該員通行權限一個月。
- 該員須重上本中心教育訓練並通過考核。
- 計畫主持人須繳交改進計畫書並經由中心審核通過後,被停權人方可恢復權限。
- 計畫主持人及所屬相關研究人員如因違反本校規範,致使本中心發生感染事件,經調查確認後,所有損失由該計畫主持人負賠償之責。